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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闽0104民初11071号

公告编号:10002309

何罡: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市仓山区金山林承武水产店与被告何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453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逾期利息175.59元 (逾期利息以12453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29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为标准计付逾期利息,计至还清之日止);3.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6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