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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闽0104民初10945号

公告编号:10002310

长沙丰才百货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翔鹰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丰才百货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一、判令长沙丰才百货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向福州翔鹰日用品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27901.1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以27901.10元为计算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7月31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二、判令长沙丰才百货贸易有限公司向福州翔鹰日用品有限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判令长沙丰才百货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包含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0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