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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闽0104民初8897号

公告编号:10002417

吴训龙:
  本院受理原告郑成弟与被告吴训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104民初88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吴训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郑成弟支付货款3351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335100元为基数,按2023年9月7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3年9月7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