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3)闽0104民初8433号
公告编号:10002419
福建权星时光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权星时光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104民初8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福建权星时光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78815.92元并支付违约金(以货款1078815.9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2023年8月15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福建权星时光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0元;三、驳回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本院受理原告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权星时光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104民初8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福建权星时光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78815.92元并支付违约金(以货款1078815.9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2023年8月15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福建权星时光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0元;三、驳回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