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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闽0104民初9320号

公告编号:10002432

魏国忠:
  本院受理原告陈由勋与被告魏国忠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闽0104民初9320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诉讼请求:1.判令魏国忠立即向陈由勋支付货款86000元及迟延履行违约金(自2023年8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的标准计算至魏国忠付清全部货款本金之日止);2.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等诉讼费用由魏国忠承担。事实与理由:陈由勋早年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透浦村开办家具厂,生产、销售实木餐桌。魏国忠自2000年左右开始从陈由勋处多次购进餐桌,用于其经营的“漳州市万兴钢木家具店”销售。陈由勋与魏国忠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魏国忠每次均通过电话方式向陈由勋订购,魏国忠约于2007年底最后一次向陈由勋订购餐桌。后经双方结算,魏国忠确认结欠陈由勋货款86000元,并于2008年2月1日在其家具店向陈由勋出具相应《欠条》。魏国忠出具《欠条》后,一直未能偿还该笔货款,故陈由勋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判决如下:魏国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由勋支付货款86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23年8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魏国忠清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