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3)闽0104民初9337号
公告编号:10002433
李静:
本院受理原告张敦华与被告李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闽0104民初9337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诉讼请求:1.判令李静付清所欠女鞋货款19835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李静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月24日,李静欠张敦华购买女鞋货款19835元并承诺于2023年付清。2022年1月28日至8月23日期间,张敦华向李静多次催收货款,李静均不予回复,故张敦华诉至法院。判决如下:李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敦华支付货款1983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本院受理原告张敦华与被告李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闽0104民初9337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诉讼请求:1.判令李静付清所欠女鞋货款19835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李静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月24日,李静欠张敦华购买女鞋货款19835元并承诺于2023年付清。2022年1月28日至8月23日期间,张敦华向李静多次催收货款,李静均不予回复,故张敦华诉至法院。判决如下:李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敦华支付货款1983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