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3)闽0104民初7798号
公告编号:10002442
游华: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市仓山区鑫恒源不锈钢经营部与被告游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材料。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一、被告游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州市仓山区鑫恒源不锈钢经营部货款1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1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福州市仓山区鑫恒源不锈钢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9元,由原告福州市仓山区鑫恒源不锈钢经营部负担18.11元,由被告游华负担120.89元。被告游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公告费由被告游华负担,原告凭发票结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市仓山区鑫恒源不锈钢经营部与被告游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材料。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一、被告游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州市仓山区鑫恒源不锈钢经营部货款1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1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福州市仓山区鑫恒源不锈钢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9元,由原告福州市仓山区鑫恒源不锈钢经营部负担18.11元,由被告游华负担120.89元。被告游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公告费由被告游华负担,原告凭发票结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