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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闽0104民初9514号

公告编号:10002443

陈雄:
  本院受理原告陈昌格与被告陈雄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材料。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一、被告陈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昌格货款12785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27852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昌格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27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63.5元,由原告陈昌格负担39.5元,由被告陈雄负担1424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