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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闽0104民初7493号

公告编号:10002453

郑为健、林峰、林庆准、吴友锋: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市仓山区陈永辉香料商行与被告郑为健、林峰、林庆准、吴友锋、方端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104民初7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州市仓山区陈永辉香料商行支付货款3549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5491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2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福州市仓山区陈永辉香料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