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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闽0104民初9701号

公告编号:10002482

林庆强:
  本院受理原告张维聪、林妹与被告林庆强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材料。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一、被告林庆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维聪、林妹货款4029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40298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张维聪、林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4元,由原告张维聪、林妹负担199.51元,被告林庆强负担964.49元。被告林庆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公告费由被告林庆强负担,原告凭发票结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