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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闽0104民初10900号

公告编号:10002485

阳雨春: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市仓山区东阳通讯店与被告阳雨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材料。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被告阳雨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州市仓山区东阳通讯店买断款3432元。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阳雨春负担。被告阳雨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