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3)闽0104民初11573号
公告编号:10002503
黄少雄、李力:
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与被告黄少雄、李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3)闽0104民初1157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次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法庭713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与被告黄少雄、李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3)闽0104民初1157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次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法庭713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