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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闽0104民初10844号

公告编号:10002511

叶云:
  本院受理原告陈桂花与被告叶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闽0104民初10844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诉讼请求:1.判令叶云向陈桂花支付货款14420元;2.判令叶云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等)。事实与理由:2019年至2020年4月间,叶云因经营所需多次向陈桂花采购橙、蓝莓等水果,陈桂花均依约提供相应货物,叶云未提出任何异议,则有理由视为陈桂花所提供货物均验收合格。2021年10月10日,叶云在微信上向陈桂花表明所欠金额为14420元,但此后叶云仍未按约定支付所欠款项,截至起诉之日,叶云仍欠陈桂花剩余货款14420元,故陈桂花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判决如下:叶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桂花支付货款1442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