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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闽0104民初9580号

公告编号:10002521

中麾(福建)科技有限公司、福建中麾控股有限公司、林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中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麾(福建)科技有限公司、福建中麾控股有限公司、林国庆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中麾(福建)科技有限公司、福建中麾控股有限公司、林国庆向福州中策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款项944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94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利率3.55%标准,自2023年8月20日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中麾(福建)科技有限公司、福建中麾控股有限公司、林国庆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