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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闽0104民初6521号

公告编号:10002524

郑肇宏:
  本院受理原告莆田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肇宏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104 民初6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郑肇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出资的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向原告莆田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案外人深圳四平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原告莆田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2017)闽民初 134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华力资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四平投资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 4710 万元,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以47106万元为基数,自 2016 年 11 月 11 日起至2017 年12 月31日止按照 9.8%/年计算,自 2018 年 1 月1 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10.8%/年计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慧玲  联系电话:0591 8826-5353
联系地址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