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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闽0104民初10784号

公告编号:10002532

王永华: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市仓山区明通通讯设备经营部与被告王永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材料。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被告王永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州市仓山区明通通讯设备经营部买断款3738.48元。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小额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永华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