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3)闽0104民初10809号
公告编号:10002544
应延威: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鑫博宇广告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应延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材料。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一、被告应延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鑫博宇广告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96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962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福建鑫博宇广告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鑫博宇广告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元,由被告应延威负担20元。被告应延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鑫博宇广告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应延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材料。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一、被告应延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鑫博宇广告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96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962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福建鑫博宇广告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鑫博宇广告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元,由被告应延威负担20元。被告应延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