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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闽0104民初11799号

公告编号:10002557

何安水: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与被告何安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闽0104民初1179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金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