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3)闽0104民初10804号
公告编号:10002579
林梅珍:
本院受理原告张敦华与被告林梅珍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闽0104民初10804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诉讼请求:1.判令林梅珍付清所欠女鞋货款11865元及利息(以11865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8月30日为2246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林梅珍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4日,林梅珍向张敦华出具欠条,确认欠张敦华女鞋货款12865元,并承诺分4个月还清;未按规定时间还款,则从欠款日2021年2月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200%计算违约金及利息,以及因诉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林梅珍于2021年7月30日还款1000元,余下11865元至张敦华起诉时分文未付。经多次催收货款,林梅珍拒不付欠款,故张敦华诉至法院。判决如下:林梅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敦华支付货款11865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以11865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7%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本院受理原告张敦华与被告林梅珍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闽0104民初10804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诉讼请求:1.判令林梅珍付清所欠女鞋货款11865元及利息(以11865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8月30日为2246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林梅珍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4日,林梅珍向张敦华出具欠条,确认欠张敦华女鞋货款12865元,并承诺分4个月还清;未按规定时间还款,则从欠款日2021年2月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200%计算违约金及利息,以及因诉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林梅珍于2021年7月30日还款1000元,余下11865元至张敦华起诉时分文未付。经多次催收货款,林梅珍拒不付欠款,故张敦华诉至法院。判决如下:林梅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敦华支付货款11865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以11865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7%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4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