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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闽0104民初9719号

公告编号:10002580

深圳市潮星百货贸易有限公司、郑华强: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翔鹰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潮星百货贸易有限公司、郑华强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104民初97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深圳市潮星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翔鹰日用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953.2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3953.2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12月16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深圳市潮星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翔鹰日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郑华强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4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