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3)闽0104民初9740号
公告编号:10002581
马康银: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鑫博宇广告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康银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104民初97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马康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鑫博宇广告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7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774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2年5月23日起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鑫博宇广告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康银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104民初97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马康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鑫博宇广告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7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774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2年5月23日起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4年01月04日